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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條款

第一條(目的) 本協議以規定 OO 公司(電子商務經營者)運營的網上商城(以下簡稱“商城”),為用戶提供網絡服務(以下簡稱“服務”)時與商城用戶達成關於使用網上商城的各項權利,義務和責任事項為目的。
※《在利用PC通訊,無線技術等的電子商務上,只要不違背其性質,將均適用本協議。》

第二條(定義)
① “商城”是指公司為了向用戶提供商品或服務(以下簡稱“商品”),以便用戶使用電腦等信息通訊設備進行商品交易的虛擬商店。“商城”同時也表示運營網上虛擬商店的經營者。
② “用戶”是指進入“商城”後,根據本協議享受“商城”所提供服務的會員及非會員。
③ “會員”是指已經註冊為商城會員的使用者,會員可以持續使用“商城”所提供的服務。
④ “非會員”是指未加入為會員,但使用“商城”所提供服務的使用者。

第三條(條款的明示,說明及修改)
① “商城”須該將本協議的內容,商號及運營者姓名,營業場所所在地地址(包含可以處理消費者投訴的地址),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電子郵箱地址,經營許可證號, 通信銷售業申報號,個人信息管理責任人等信息,刊登在OO 網上商城的首頁,以便用戶了解。用戶可以通過點擊鏈接查看詳細的協議內容。
② “商城”須在用戶同意本協議之前,通過提供鏈接窗口或彈出屏幕的方式說明本協議中所規定的撤銷訂單, 配送責任,退款條件等重要的內容。使用戶能夠了解並確認相關內容。
③ “商城”可以在不違背《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相關法律》,《關於協議規定的法律》,《電子文件及電子交易基本法》,《電子金融交易法》,《電子簽名法》,《信息通信網利用促進及信息保護相關法律》,《訪問銷售相關法律》,《消費者基本法》等相關法律的範圍內修改本協議。
④ “商城”在修改協議時,應明示適用日期及修改理由,並與本協議一同,於適用日7天前至適用日前一天,公布於商城的首頁。若協議修改包括不利於用戶的內容,至少於適用日30天前開始公告,並將修改前後的內容進行詳細的比較,以便用戶知曉。
⑤ “商城”修改的協議內容,僅適用於該協議適用之後簽訂的協議。於之前簽訂的協議仍適用修改前的內容。若已經簽訂協議的用戶,自願適用修改之後的內容,並在公告修改第三條內容期間,發函至“商城”獲得“商城”同意的情況下,該用戶將適用修改之後的協議。
⑥ 本協議未規定的事項及條款的解釋,遵循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相關法律,協議規定的法律,公平交易委員會制定的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方針及相關的法令。

第四條(服務的提供及修改)
① “商城”執行如下業務。
1. 提供商品及服務相關信息和簽訂購買協議。
2. 對於已簽訂協議的商品或服務提供配送。
3. 其他“商城”所規定的業務。
② “商城”在商品斷貨,服務終止及技術參數變更的情況下,可以對協議中的相關內容進行修改。此種情況下,須將商品及服務的修改內容和適用日期公示在目前刊登的商品及服務內容之處。
③ “商城”與用戶已簽訂的協議內容因商品斷貨,服務終止及技術參數變更而需要修改時,須立即將其修改事由通知到用戶可使用的地址。
④ 若發生如前所述內容,“商城”須承擔因此給用戶帶來的損失。若“商城”可以證明並非故意或無過失時除外。

第五條(服務的中斷和終止)
① 電腦等信息通訊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換或出現故障,造成通信中斷時,“商城”可暫停服務。
② 因發生第一項所述內容,造成服務一時中斷,導致用戶或第三者利益受到損害時,“商城”須賠償相關損失。 若“商城”可以證明並非故意或無過失時除外。
③ 因轉換經營項目,放棄經營,公司之間的合並導致無法提供服務時,“商城”須根據第八條規定通知用戶,並按起初“商城”提供的條件對消費者給予補償。“商城”未公示補償標準的,須將用戶的裏程卡或積分轉換成“商城”通用的現貨或現金,支付給用戶。

第六條(用戶註冊)
① 用戶根據“商城”要求的內容填寫註冊信息並確認同意履行相關用戶協議後申請註冊為會員。
② 用戶按第一項內容申請註冊為會員時,除下列情況之外,均接納其為會員。
1. 申請註冊者根據本協議第七條第三項,喪失過會員資格者。但喪失會員資格已過三年,“商城”同意其重新註冊為會員者的除外。
2. 註冊內容不真實,有遺漏,誤記等情況。
3. 申請註冊為會員時,將對“商城”技術造成障礙的情況。
③ 註冊會員協議生效日期,以“商城”同意接受協議的內容傳達到會員為準。
④ 註冊會員時填寫的內容需要修改時,會員應立即通過修改會員信息的方式通知“商城”該變更情況。

第七條(退出會員及會員資格喪失)
① 會員可以隨時向“商城”提出退出會員申請,收到申請後“商城”應立即辦裏會員退出手續。
②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商城”可以限制及終止其會員資格。
1. 註冊會員時提供的信息不真實。
2. 不再限期之內支付購買商品貨款或未履行在其它“商城”會員應承擔的債務責任時。
3. 妨礙他人利用“商城”或盜用他人信息給電子商務秩序造成威脅時。
4. 利用“商城”做出違反法令或本協議禁止的行為,違反社會公德及公共秩序的行為時。
③ “商城”在限制或終止會員資格後,若出現兩次以上的相同行為或30天之內其行為未得到改正時,“商城”有權取消其會員資格。
④ “商城”取消會員資格時,將註銷會員註冊信息。若發生此情況,“商城”將通知會員,並在註銷會員註冊信息之前,給予會員30天以上的辯解機會。

第八條(通知會員)
① “商城”可以將通知事項發到會員與“商城”事先約定的指定電子郵箱裏。
② “商城”向非特定多數會員發通知時,可在“商城”公告欄上公告一周以上,以替代個別通知。但對會員交易產生重大影響的,必須給予個別通知。

第九條(購買申請)
① “商城”用戶按如下方法或與此類似的方法在“商城”進行購買申請,“商城”須向用戶提供購買申請相關內容,以便用戶了解。
1. 商品的搜索及選擇。
2. 收件人姓名,地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地址等的輸入方法。
3. 本協議中限制撤銷訂單的服務,運費,安裝費等關於付費的確認方法。
4. 同意本條款,並確認或拒絕第三項的標示方法。
(如:點擊鼠標)
5. 關於商品購買申請及相關確認或表示同意“商城”確認的方法。
6. 支付方式的選擇。
② “商城”須向第三者提供訂購者個人信息時,應在提交購買申請時得到訂購者的同意,不得在註冊會員時籠統的接受同意。“商城”應向購買者明示被提供的個人信息項目,提供者,提供者的個人信息利用目的及保存持有時間。《信息通信網利用促進及信息保護相關法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關於個人信息處理的委托等法律特別規定的內容將根據法律進行處理。


第十條(協議生效)
① 用戶按第九條內容申請訂購時,若屬於下列情形之一,“商城”可不接受其訂購。“商城”在未經法定監護人同意的情況下與未成年人簽訂協議時,未成年人本人或其法定監護人有權取消訂購協議。
1. 申請內容不真實,記錄有遺漏及錯誤時。
2. 未成年人訂購未成年保護法禁止的煙,酒類商品及服務時。
3. 接受其訂購,將給“商城”技術帶來顯著障礙時。
② “商城”以第十二條第一項的收信通知方式,將商城的同意承諾傳達到用戶處時,被視為協議生效。
③ “商城”的承諾意向中須包含對於用戶購買申請的確認,銷售與否及購買申請的修改和取消等內容。

第十一條(付款方式)
對於在“商城”購買的商品及服務的付款方式,可以在下列方法中任選。無論用戶選擇何種方式付款,“商城”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加收與付款相關的其他手續費。
1. 電話匯款,網上匯款,電子郵件匯款等各種帳戶轉帳方式。
2. 預存卡,直付卡,信用卡等各種刷卡支付方式。
3. 在線無存折匯款。
4. 使用電子貨幣 付款。
5. 貨到付款。
6. 使用裏程卡等“商城”發給的積分 付款。
7. 使用與“商城”簽約或“商城”認同的商品券 付款。
8. 使用其他電子支付手段進行 付款。

第十二條(確認訂單通知,訂購申請修改及取消)
① “商城”接到用戶的訂購申請後,須向用戶發出訂單確認通知。
② 收到確認訂單通知的用戶,若發現通知內容與訂購內容不符,可立即要求修改或取消訂購申請。“商城”在沒有配送前收到用戶通知時,應按用戶要求進行處理。若已經對商品付款,將根據第十五條規定的撤銷訂單原則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商品的提供及配送)
① “商城”與用戶就配送時間問題無另外約定時,“商城”應在用戶下單後的7日以內對其訂購商品采取定做,包裝等其他必要的措施來確保按時配送。若用戶已經支付商品的全部或部分款項時,“商城”應自收款之日起,於三個工作日內進行相應的措施。此時,“商城”應采取措施,使用戶能夠確認商品的準備進度及配送情況。
② “商城”須明示對於用戶所訂購商品的配送方式,根據配送方式的運費支付者和配送時間等內容。若“商城”的配送時間超過預定的時間,須向用戶賠償因此受到的損失。若“商城”可以證明並非故意或無過失時除外。

第十四條(退款)
“商城”因商品斷貨等原因,無法向用戶進行所訂購商品的移交及配送時,須及時向用戶通知相關內容。若“商城”已經收取款項,應自收款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其進行退款及采取退款相關的措施。


第十五條(取消訂單等)
① 與“商城”簽訂購買協議的用戶根據《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相關法律》第3條第二項規定,可以從在合同上簽字之日(若商品提供及配送延遲,可從商品配送之日算起)起的7日之內取消訂單。《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相關法律》中特殊規定的事項,將根據法律規定的內容進行處理。
② 用戶收到商品後,出現下述情形時,不得對商品進行退貨或換貨。
1. 因用戶自身問題發生商品遺失及破損時。(若是為了確認商品而損毀包裝時可以進行退貨)
2. 因用戶使用或消費而使商品價值明顯減少時。
3. 因經過的時間過長,使商品價值貶值,影響再次銷售時。
4. 可輕易復制的商品,原包裝已破損的情況。
③ 根據第二條第二項到第四項,“商城”沒有事先將限制撤銷訂單的內容公布於消費者易於看到的地方或未提前提供適用商品的情況下,用戶可以取消訂單。
④ 盡管有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規定,訂購商品與其標示的內容和廣告不一致或與協議內容不符時,用戶可以從提供商品的3日以內或獲知此內容之後的30日之內取消訂單。

第十六條(取消訂單等的效果)
① “商城”在收到用戶取消訂單的通知後,須在3日之內對已經收取的款項進行退款。若“商城”延遲退款時間,將根據《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相關法律實施令》第21條第二項規定的拖延利率乘以利息一並支付給用戶。
② “商城”退還上述款項時,若用戶是使用信用卡或電子貨幣進行了支付,“商城”應向提供此項支付服務的供應商通知停止或取消這筆款項的索取。
③ 撤銷訂單發生的費用由用戶承擔。“商城”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用戶收取違約金或損失索賠。若商品內容的標示及廣告與實際商品不符時,用戶退貨時產生的費用由“商城”承擔。
④ “商城”須將關於退貨時產生的運費由誰來負擔的事項,明示在用戶易於看到的地方。

第十七條(個人信息保護)
① “商城”在收集用戶信息時,只能收集為了給用戶提供服務而須填寫的最少量的個人信息。
② “商城”不得在用戶註冊會員時收集訂購商品相關個人信息。若為了履行相關法律,而要在簽署購買協議之前進行個人信息認證時,只能收集最少量的個人信息。
③ “商城”向用戶收集個人信息時,須向用戶告知其使用目的並征得該用戶的同意。
④ “商城”收集的個人信息,除了訂購商品以外不得擅自使用。若出現新的使用目的或要把信息提供給第三者時,必須在使用及提供階段向該用戶告知使用目的並得到同意。但是,相關法律特別規定的事項除外。
⑤ “商城”根據第二項和第三項,須征得用戶同意時,應將個人信息管理負責人的身份(所屬,姓名及電話號碼,其他聯系方式),信息的收集目的及利用目的,關於第三者的信息提供事項(接收者,提供目的及提供的內容)等《促進利用通信網絡及信息保護相關法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內容公示及通知給用戶。用戶可以隨時撤回該同意意向。
⑥ 用戶可以隨時查看及修改“商城”保留的本人信息,“商城”有義務迅速采取相應措施。用戶要求修改個人信息期間,在信息修改完了之前,“商城”不得使用用戶的個人信息。
⑦  為了保護個人信息,“商城”應最大限度的限制使用個人信息的管理人員。包含信用卡,銀行帳號等用戶的個人信息的丟失,被盜,泄露,未經用戶同意提供給第三者,偽造等原因造成用戶利益受損的,“商城”應承擔所有責任。
⑧ “商城”或從“商城”獲得個人信息的第三者,在達到個人信息收集使用的目的後,應及時銷毀其信息。
⑨ “商城”不得提前設定收集個人信息及利用相關內容的同意勾選項。用戶拒絕將個人信息收集及利用相關權限賦予“商城”時,“商城”應向該用戶明示受限制的商城服務。“商城”不得因用戶拒絕填寫非必填項而限制使用用戶註冊會員等商城的服務。

第十八條(“商城”的義務)
① “商城”不得作出違反法令,協議禁止及違背社會公德和秩序的行為。“商城”應按協議規定的內容,竭盡全力提供持續,穩定的商品及服務。
② 為了保障用戶可以安全的使用網絡服務,“商城”必須配備保護個人信息(包含信用信息)安全的保安系統。
③ 若“商城”提供的商品及服務,觸及《標示,廣告公正化相關法律》第三條規定的不當標示,廣告虛假等內容,用戶因此遭受到的利益損害將由“商城”承擔相關賠償責任。
④ “商城”不得向用戶發送用戶無意接受的,以營利為目的的廣告性電子郵件。

第十九條(保護會員ID及密碼的義務)
① 除第十七條規定的內容以外,管理ID和密碼的責任在於會員本人。
② 會員不得向第三者轉讓自己的ID和密碼。
③ 若會員發現自己的ID及密碼被盜或是被第三者使用,應立即向“商城”通報。“商城”提供相關指南時,應按其指南操作。

第二十條(用戶的義務)
用戶不得作出如下行為。
1. 註冊會員及修改信息時填寫虛假內容。
2. 盜用他人信息。
3. 修改公示在“商城”的信息。
4. “商城”規定的信息以外的信息(電腦程序等)的傳輸或刊登。
5. 侵犯“商城”其他第三者的著作權等知識產權。
6. 損害“商城”其他第三者的名義或妨礙業務的行為。
7. 在“商城”刊登淫歲,暴力性信息,視頻及其他違反社會公德和秩序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鏈接“商城”與被鏈接“商城”之間的關系)
①  上級“商城”與下級“商城”以超鏈接形式相連接時,前者稱為鏈接“商城”(網站),後者稱為被鏈接“商城” (網站)。
②  鏈接“商城”對被鏈接“商城”獨自向用戶提供商品並進行的交易, 若鏈接“商城”將對前述情況不付任何擔保責任的內容公示於商城首頁或鏈接提示窗口,鏈接“商城”將對其交易不付任何擔保責任。

第二十二條(著作權的歸屬及使用限制)
① 對於“商城”制作的商品,其著作權及其他知識產權歸“商城”所有。
② 用戶不得未經“商城”允許,以營利為目的,擅自把“商城”所屬的知識產權信息進行復制,傳輸,出版,印發,傳播等。用戶也不得將此信息轉讓給第三者使用。
③ “商城”使用屬於用戶的著作權時,須向用戶進行通報。

第二十三條(糾紛解決)
① “商城”須設立並運營受害補償處理機構,以便反應用戶提出的正當意見和不滿,並進行受害補償處理。
② “商城”應優先處理用戶提出的不滿事項及意見。若“商城”難以立即處理,應向用戶通報其事由和處理日程。
③  用戶向“商城”提出用戶與“商城”之間發生的電子商務糾紛索賠時,可交由公平交易委員會或市,道知事委托的糾紛調解機構進行調解。

第二十四條(審判權及準據法)
① “商城”與用戶之間發生電子商務糾紛而提起訴訟時,向當時用戶所在地的法院提訴。若用戶無地址,應向管轄住所的地方法院提訴。如果提訴當時,用戶無地址或居住地不確切或居住在國外時,應向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管轄法院提起訴訟。
② “商城”與用戶之間發生的電子商務糾紛訴訟將適用韓國法律。